
据10月16日的《都市快报》报道,前两天,杭州西湖区人民法院判了两个“私家侦探”,一个30岁,一个35岁,他们经营着一家“咨询公司”,实际上主要业务是帮人家调查婚外情。
据说,他们对调查对象安装定位器,跟踪对方出入,拍下了车震等等。而“行踪轨迹”属于公民很敏感的个人信息,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50条以上行踪信息就构罪。这一回,“私家侦探”赵某、王某被法院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各处罚金13万元。
对私家侦探这个职业,过去的说法是,它游走于灰色地带,但随着立法的完善,它已经成为黑色职业。如办案检察官所说,“私家侦探”在我国是不合法的,任何个人和组织没有经过授权是不能调查他人的。杭州这两个私家侦探因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而被定罪判刑的案例,是法律向私人侦探职业说“不”的明确宣示。
其实,两年前,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法院也曾审判过一起类似案件,私家侦探李某因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判有期徒刑一年。
而与现实中大量的打着“咨询公司”名义的“私家侦探公司”的存在相比,法律对这种违法活动的打击力度和数量,都有待提升。并且,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入刑后,各地司法机关对涉举报官员腐败方面的侵犯个人信息犯罪查办比较多,而对普通公民被私家侦探侵害的案件的查办,相对比较少。
另一方面,大量公开推销私家侦探业务的网络信息,基本都处于无监管状态,甚至一些“私家侦探公司”还开设了公开的网站。理论上说,受委托的私人调查活动不等于从事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的违法行为,但从报道的情况来看,打着“咨询公司”或“私人调查”名义的调查公司中,绝大多数都是以跟踪式调查业务为主。
还有一些机构是打着“维护婚姻权益”这样的高大上旗号,自称“小三、二奶杀手”,从事违法活动,实际上都是一些唯利是图,干着只要给钱就无所不查、无所不跟踪、无所不拍的业务。
对婚外情等私人隐私活动的商业调查,不论动机,不论效果,都跟维护婚姻权利扯不上关系。婚外情当然不能提倡,但这种属于公民私德的问题,也只能在有关的当事人之间内部解决,或通过民事法律程序解决。私德上的问题,法律、执法部门都无权介入,私人侦探更不可以介入,何况是对高度隐私的私人行为进行所谓“取证”了。
法治社会里,法律的归法律,道德的归道德,权利的问题归权利,任何公民的隐私权利、个人信息都应受到法律的公平保护,那种专业性经营公民隐私、个人信息业务的私家侦探或咨询公司,就应该让它们见不得法治的光。而对于那种不以获取公民个人信息为经营业务的服务机构,国家应尽快出台相关规范,厘清灰色与黑色的界线。
